第3章第3节第4至5段。
书名:道德情操论 作者:亚当·斯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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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章第3节第4至5段。
[82]译注:指柏拉图的Laws,以及西塞罗的De Legibus。
[83]译注:关于公共政策的法律,请参见本书第2篇第2章第3节第11段所举的战时卫兵的例子。笼统地说,所谓公共政策的法律,不是本于正义(justice)的原则,而是本于权宜或方便(expediency)的原则,所制定的法律,旨在促进国家的财富、权力与繁荣。
[84]译注:Hugo Grotius(1583-1645),荷兰法学家,现代国际法的鼻祖。
[85]译注:作者的这个承诺,有一部分,至少就涉及公共政策、公共收入与军备国防的那一部分来说,已在他的另一本巨著《国富论》实现。剩下有关正义或法理学的那一部分,作者在世时可惜来不及完成,他在这方面的努力,目前仅有他的学生在课堂上所作的笔记(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)流传于世可供查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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